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547號債權人 郭俊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振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請提出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