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62號上訴人 吳俗霈 被上訴人醇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萬4,143元(計算式:
美金21萬9,975元×原告變更聲明之日即109年4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95=新臺幣666萬4,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