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告利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
李中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秀住 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秀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