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EADER-96LTD.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歐元179,831元及美金3,500元,以起訴日之新台幣兌換歐元匯率35.61元及兌換美元匯率31.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分別為新台幣6,403,782元、新台幣108,850元,共新台幣6,51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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