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胡圳雄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淑卿何佳芸 、「 何律陞 之子」間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何律陞之子」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汪淑卿、何佳芸、「何律陞之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僅記載被告為「何律陞之子」,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
三、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何律陞(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何律陞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何律陞之子」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