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維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維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維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復經徵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8日109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2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99號110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10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99號110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11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12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51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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