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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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聲請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債權讓與人 戴秀華 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699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新臺幣1,407,441元(含執行費32,761元),是否係實行和解書第二項陳永祐提供臺北市○○區○○街○段00巷0號房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所受償之金額?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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