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淑玲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趙興偉 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計費一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第一頁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存款有台北安和郵局之新臺幣(下同)27元、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477元、華泰商業銀行文山分行10元、新北市新店區農會2013元,合計2527元;此外僅有2017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1台,估價3萬8000元,惟尚有貸款4萬1751元,無變價實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10月15日、108年1月4日、19日、2月1日陳報狀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未開戶明細表等,及估價證明、遠信國際資融分期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函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券中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收入、財產之函覆結果在卷足憑。存款部分經債務人提出現款2527元清償,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