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61號

原告 林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美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淑美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全)。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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