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相對人 李鎮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鎮吉以其所有如附表⑴、⑵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7日起至134年10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鎮吉於94年10月18日邀同第三人 李天劭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4年10月18日②109年10月1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9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69,9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款借據影本2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2件、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⑴┌───────────────────────────────────┐│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53-170│建│1,629.00│100000分之78│├──┼───┼────┼────┼────┼─┼────┼──────┤│002│台南市○○區○○○○段│653-675│建│4.00│100000分之78│├──┼───┼────┼────┼────┼─┼────┼──────┤│003│台南市○○區○○○○段│653-722│建│3.00│100000分之78│├──┼───┼────┼────┼────┼─┼────┼──────┤│004│台南市○○區○○○○段│653-723│建│2.00│100000分之78│├──┴───┴────┴────┴────┴─┴────┴──────┤│設定新臺幣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9│台南市東區大│台南市東│7層樓房│19│19│平│鋼筋│3.│平│全部│││39│同路1段141巷│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88│方││││1│55號3樓│段653-17│土造│5│5│公│土造││公││││││0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9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竹篙厝段19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設定新臺幣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附表⑵┌───────────────────────────────────┐│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53-170│建│1,629.00│100000分之78│├──┼───┼────┼────┼────┼─┼────┼──────┤│002│台南市○○區○○○○段│653-675│建│4.00│100000分之78│├──┼───┼────┼────┼────┼─┼────┼──────┤│003│台南市○○區○○○○段│653-722│建│3.00│100000分之78│├──┼───┼────┼────┼────┼─┼────┼──────┤│004│台南市○○區○○○○段│653-723│建│2.00│100000分之78│├──┴───┴────┴────┴────┴─┴────┴──────┤│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19│台南市東區大│台南市東│7層樓房│19│19│平│鋼筋│3.│平│全部│││45│同路1段141巷│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88│方││││7│55號7樓│段653-17│土造│5│5│公│土造││公││││││0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94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竹篙厝段194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設定新臺幣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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