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5號原告 許思嵐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 陳胤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2,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