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蘭 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秀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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