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5號原告加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美珠 訴訟代理人 王暐凱 律師
周福珊 律師被告 陳薇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