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調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案件,亦有準用,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林
口鄉下福村20鄰下福2號,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