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9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丙○○
          應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  日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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