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調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
住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雖於起訴狀上載明
相對人之住所,惟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致法院無法送達文
書,聲請人之起訴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相對人甲
○○之住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