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上訴人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俊卿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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