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 劉蔡秀麗 即債務人11號四樓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158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足憑。本件債務人係在市場賣菜維持生計,目前每月之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至18,000元不等,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當初是因為投資開設便利商店才向各家銀行借貸,但後來經營不善倒閉,以致負債累累,此亦有銀行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足證債務人並非因奢侈消費而借貸。再觀諸債務人經本院調整後所同意之更生方案(如附表所示),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1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為9,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清償總金額為864,000元,清償成數為35.5%,於每月10號匯款予各債權人。是以,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扣除每月還款金額後,僅餘6,000至9,000元之生活費,遠低於行政院內政部公佈之臺北縣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又債務人所列之每月各項支出尚稱合理,其更生方案之償還總金額自原本之576,000元提高至864,000元,清償總成數由23.69%提高至35.5%,並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還款期限亦自6年延長為8年,足以展現其履行更生方案並清償債務之誠意。況債務人若真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債權人亦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或賭博行為。⑵不得出國旅遊。國內住宿不得超過四星級以上飯店⑶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⑷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單筆消費不得超過新台幣2千元。⑸不得購買不動產。⑹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葛一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阮旭家附表:
┌────────────────────────────┐│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償還9,000元。││二、每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864,000元,成數為35││.5%。││三、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及展現最大還款誠意,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之必要。│├────────────────────────────┤│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每期受償│8年償還│││新台幣)│例│金額│總額│├────────┼─────┼───┼────┼────┤│香港上海匯豐銀行│45,386元│1.87%│168元│16,128元││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代碼081帳號:802+身份證字號共11碼│││(英文字母A=1、B=2...依此類推)│├────────┼─────┬───┬────┬────┤│富全國際資產管理│100,000元│4.12%│371元│35,616元││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169,607元│7%│630元│60,480元││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36,557元│22.13│1,992元│191,232││股份有限公司││%││元││├─────┴───┴────┴────┤││銀行代碼013帳號0000-00-00000000│├────────┼─────┬───┬────┬────┤│美商花旗銀行股份│114,154元│4.71%│424元│40,704元││有限公司│││││├────────┼─────┼───┼────┼────┤│英商渣打國際商業│257,422元│10.62│956元│91,776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385,378元│15.9%│1,431元│137,376││有限公司││││元││├─────┴───┴────┴────┤││銀行代碼809帳號0000-0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22,513元│13.3%│1,197元│114,912││有限公司││││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52,197元│6.28%│565元│54,240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1,552元│5.43%│488元│46,848元││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209,642元│8.65%│778元│74,688元││份有限公司│││││├────────┼─────┼───┼────┼────┤│合計│2,424,408│100%│9,000元│864,000│││元│││元│├────────┼─────┴───┴────┴────┤│備註│1.未陳報帳號之銀行,債務人應自行與其洽│││詢繳款帳號及方式。│││2.更生方案確定之當月債務人即應按更生方│││案繳款,縱已逾更生方案指定之繳款日亦│││應補繳,請債務人於異議期間經過後,自│││行向本院查詢更生方案是否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