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獅潭鄉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六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應徵裁判費一萬零二百四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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