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595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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