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劉博泓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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