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康智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康樑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萬8,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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