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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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93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9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0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3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