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5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被告 郭樹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郭樹盈」應更正為「被告
郭樹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廖宥荃 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為廖建發,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