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13號原告 曾建璋 輔佐人 曾建福 被告交通部航港局代表人 葉協隆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陸宜翔
王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商港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2月2日下午2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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