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慶上列受刑人因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慶前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