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龍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龍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莫龍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3號、106年度聲字第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2年8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彩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