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0號

聲請人 洪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293588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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