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75號
原告 蘇煜翔 (地址詳卷)
被告LIMSEONGSIANG(中文名: 林松城 )
上列被告LIMSEONGSIANG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