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貳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2月22日至134年2月2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94年3月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3月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90,000元、⑶1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⑴114年3月7日、⑵114年3月7日、⑶95年3月7日止,利率則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貸放後至第24個月內,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87按日計息,第25個月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5按日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⑶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5按日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於⑴94年9月6日、⑵94年8月10日、⑶94年11月6日起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000,000元、⑵290,000元、⑶3,827元,以及上開三筆借款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3份、建物登記謄本影本2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3份、放款帳戶利率查詢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4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拍字第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光華││260│建│││1524│63/1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864│新竹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85.79│││平方公│1/154│││││華二街1│260地號│鋼筋混凝│56.17│29.62│││││││尺││││││號││土造,9│││││││││││││││││層││││││││││││├──┴──┴────┴────┴────┴───┴───┴───┴───┴───┴───┴────┴───┴───┴───┴───┤│共用部分:光華段3004建號:13/10000│├──┬──┬────┬────┬────┬───┬───┬───┬───┬───┬───┬────┬───┬───┬───┬───┤│002│2980│新竹市○○○○段│住家用,│八層:│││││27.82│陽台│5.64│平方公│全部│││││華二街11│260地號│鋼筋混凝│27.82││││││││尺││││││巷5號之││土造,9│││││││││││││││23││層││││││││││││├──┴──┴────┴────┴────┴───┴───┴───┴───┴───┴───┴────┴───┴───┴───┴───┤│共用部分:光華段3004建號:8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