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塑膠手套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