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50、44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姐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323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由本院訊問後,諭知准予具保新臺幣一十五萬元,但因無法覓保,認有逃亡之虞,且就被訴有關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均有相關事證可稽,犯嫌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故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能覓得足額之保證金,聲請人 羅夙華 願意負責使被告甲○○隨傳隨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本院參酌上開聲請意旨及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三五號刑事案卷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准予被告甲○○提出新臺幣一十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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