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朱博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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