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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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汪淑修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新冠肺炎期間,工作難覓,致聲請人原賴以維生之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切結書、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為證。惟查:上開診斷證明書為認可更生方案前為開立,非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新發生事實。且經本院電詢最大債權銀行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狀況,債權人陳述聲請人每月履行金額溢繳,以其金額計算,已繳納至第7.8期,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完全履行至109年7月之金額,在109年7月之前尚無履行困難情事,本院亦無從依目前證據資料判斷聲請人於109年8月即會陷入履行顯有困難狀況。綜上,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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