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振道 等因108年度金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蕭振道新臺幣(下同)881,105元、被上訴人 洪彩美 864,620元、被上訴人 蕭幸娟 114,867元、被上訴人蕭明瑗115,167元、被上訴人 蕭翊展 115,167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2,090,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