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唐淑民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