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五八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