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債權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理人 張坤旺 債務人林阿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息(即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逾期利息部分按同上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三點四四四計息(即依該會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逾期利息部分按同上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8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300,000元,立有借據乙紙為憑,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