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許菊花
徐火山
一、債務人許菊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許菊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火山向債權人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菊花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4日及90年11月20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徐火山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萬,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1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62%),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及借款新臺幣400萬,借款期間自90年11月20日起至105年11月2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2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2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許菊花應於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又查徐火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菊花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徐火山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268,411元│100年11月14日起至│百分之2.62│100年12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572,033元│100年11月20日起至│百分之2.27│100年12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