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方素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0萬元,自92年12月23日起至122年12月23日止共30年,分3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100年9月2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自92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100年9月2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95,187元│100年9月23日起至│百分之2.917│100年10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07,600元│100年9月23日起至│百分之4.44│100年10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