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何凱文
何德水 陳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凱文於民國91~95年間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何德水及陳金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78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200,789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凱文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00,75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何德水及陳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9,395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555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555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547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560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5││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573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6││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572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456│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7││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