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基(香港居民)選任辯護人吳怡德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基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貳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建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認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且有起訴書證據欄所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香港人,在台無固定住所,面臨重罪追訴,顯有逃亡之可能性,本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因認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名之法定刑度甚重,面臨重罪追訴,非無畏罪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性,再者,被告為香港居民,在台無固定住所,本案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判決確定,迄今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倘予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9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