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王俊隆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