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34538號債權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十號法定代理人丙○○
十號非訟代理人乙○○
十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固定之利息計算之標準。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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