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4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仰因受委託尋找「 林世傑 」收取帳款,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4分,至告訴人 林建平 位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居所前,欲向告訴人詢問該人是否在此工作,見告訴人一再出言挑釁,氣憤之餘竟基於毀損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38分許,以右腳踹踢該居所之不鏽鋼大門,致該大門受損而無法閉合及門框附連之磁磚剝落,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家仰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9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39-40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