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 楊盈蓁 訴訟代理人 林楷傑 律師
彭之麟 律師 何子豪 律師被告 陳建禾
胡芳綺
簡悌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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