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潤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潤 訴訟代理人 紀伊婷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9,3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則其上訴利益應為1,20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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