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徐閔儀 被告 林家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