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3號原告甲○○
1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四女 邱郁雅 (00年0月00日出生)」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