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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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一八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黃雯惠法官吳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